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新版

时间:2023-12-26 16:54:43
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新版

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新版

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新版,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分享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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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

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办法执行。

船员的年休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中的“年度”是指公历年度。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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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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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薪年休假制度概述

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的一项休息权利,理应是社会保障待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劳动者重要权益之一。此项权利可以说是源自宪法的休息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但休息权作为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却强调的较少,基本处于被遗忘的状态。

我国的带薪年休假制度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带薪休假,有利于企业增强职工归属感,有利于职工缓解工作压力,有利于激励职工提高工作效率。因此完善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助于推动社会保障体系及文明建设等长效机制的发展。

二、我国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现状及原因

带薪年休假在披上了法律保护的外衣后,似乎仍然是一个美丽的泡影,这项基本权利对于私营企业的'员工来说仍然是“纸上的福利”。据人社部最近的一项调查称,目前带薪休假的落实率仅有50%。

许多网友称,这个调查结果在意料之中,有的甚至认为50%的落实率比自己料想中的还要好。

事实上,带薪休假法律上早有明文规定。《劳动法》于1995年就明确了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提出保障职工休假权利;2008年颁发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也已做出明确规定。为啥带薪休假至今仍是“纸上的福利”?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私营企业自身性质决定的。私营企业是以逐利为目的,企业是以最少的成本实现最大的利润,企业员工吃紧,实行带薪休假,无疑会增加企业成本,这是私营企业无法承受之重。

(二)私营企业员工处于弱势地位。私营企业岗位是一个萝卜一个坑,企业员工担心休假后自己的岗位被别的同事顶替,从而影响前途。

也有一部分员工是因为职业性质决定想休不敢休,如销售、快递、物流等岗位,员工薪酬主要按计件提成,没有底薪或底薪很少,对于这部分员工来说想休假就没有工资,为了维持生计他们很少请假,更不敢奢求带薪休假。

(三)劳动监察与执法的缺位,是造成带薪年休假制度无法落实的重要原因。企业的天职是逐利,而保障职工权益则是政府的天职。可是现实社会中,企业的利润某种意义上也是地方上的政绩,很多时候迁就企业就是维护政绩,从而对企业缺乏劳动监察。

目前法律法规对于企业不落实带薪休假缺乏足够有效的罚则,《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里明确了年假没休时,企业要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可赔偿多少却没有标准,造成职工维权困难。

三、我国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完善与建议

(一)加强宣传,培养企业带薪休假意识

在我国,休假尤其是带薪休假制度并未深入人心。要想更好地落实此项制度,首先要让私营企业意识到带薪休假的优异性和长效性。

一方面,需要政府等相关部门加大对国务院相关规定的宣传力度,深入企事业单位,采取多种方式如广播、讲座、座谈等形式开展宣传,帮助用人单位树立带薪休假的观念,

另一方面,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也应参与进来进行监督,对遵守休假规定的单位,在诚信考核、税收、贷款等方面予以支持;

对一再违反国家休假规定的单位,在贷款等方面予以限制。

(二)增强职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首先,司法局应联合各相关部门举办“送法进企业”活动,进行法制宣传,增强员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其次,相关组织应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岗位科学分工和协作机制,顺势而为,不致因一人休假而影响全局。

相关组织应该支持并鼓励劳动者带薪年休假,让带薪年休假成为社会的共识。

(三)完善立法,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

首先,用人单位应该将带薪年休假作为一个条款列入与每个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中,这将大大增加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和约束。

其次要坚决消除强制劳动、无节制延长劳动时间的现象,保障最低工资,切实提高工资水平。

只有基本消灭了那些严重侵犯劳动者权利、违反劳动法甚至刑法的普遍现象之后,强制带薪年休假才可能真正开始落到实处。

最后,劳动监察机关应定期开展全国性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大检查,并对违法者严加处罚。

(四)配套支持,保障带薪休假权益充分落实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6条第2款规定: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工会其成立的主要意图是可以与雇主谈判工资薪水、工作时限和工作条件等。

因此,工会应该充分发挥其作用,通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制定本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细则,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带薪年休假过程中起到桥梁作用,一旦双方就此发生争议,工会应积极调解该类纠纷,并支持职工因此纠纷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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