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我们在日常工作中或者生活中,总是会遇到一些我们解决不了的麻烦,我们对会请求法律的帮助那么,对于经济补偿的标准是什么,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1
(一)违反《劳动法》和合同约定,克扣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支付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加发工资报酬和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二)对因劳动者患病、非工负伤或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和绝症者,用人单位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病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三)对“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换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由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若劳动者工资高于社平三倍的,则最多付给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四)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
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此种情况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没有12个月的限制。
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怎样的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问题,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第11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而对于上述条款中的“工资”的范围,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的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予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在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这一问题上,最容易引发混淆和纠纷的地方常见于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是否包括加班加点劳动报酬的问题。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支付给职工的加班加点劳动报酬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应包括加班加点的劳动报酬。
三、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
经济赔偿金=原经济赔偿金+额外经济赔偿金
赔偿金=应得工资*25%
赔偿总金额=直接经济损失+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经济赔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2
在疫情或者其他停工情况下,公司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生活补贴。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得经济补偿金标准是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乘以工作年限。
问题是:非正常工作期间的低工资是否作为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呢,这个问题有很大争议。
一、总体来看对劳动者不利,低工资可能不会排除在外
1、从法律条款上看,没有排除非正常工作期间的低工资。
2、从判例来看,大多数判例没有把低工资排除在外。
二.劳动者仍有希望将低工资排除在外
1、从法律解释的角度看,虽然法律条款中没有明确提出“正常工作期间”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但从立法目的角度进行解释,立法目的是对劳动者长期服务于公司给予肯定,短期的非正常工资无法体现对劳动者长期工作的肯定。
2、从判例角度看,有一些判例明确提出,非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不计入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例如浙江海盐县法院作出的(2020)浙0424民初1694号判决书,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0105民初8277号判决书等。
3、整体来看,内蒙古和浙江倾向于把非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排除在外。
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3
一、问题的产生及相应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但是,该条款仍未明确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中的“工资”包含哪些内容,问题由此产生。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对于经济补偿的月工资下了定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
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上述两个条文规定看似已经非常明确具体了,而且许多业界人士据此得出如下结论:即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指员工的应发工资,而非实发工资。然而事实上,劳动报酬往往比条文中涉及到的要复杂得多,劳动者的工资条中往往包含实发工资和应发工资两项,
具体会涉及到很多的名目,争议最多的一般是单位给劳动者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险、公积金、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个人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险及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中的应得工资是否完全等同于劳动者工资条中的应发工资,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二、明确工资的组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已经明确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那么,我们再看一下,工资包括哪些内容,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二章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这里比较不好理解的是第(六)种情况,往往包括根据国家法律、
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以及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三、 审判实践中常常发生争议的几种情形
(一)、各类社会保险费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工资基数一般为员工的月工资总额,即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也是以其本人月工资总额为前提。
《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一)社会保险费;(二)劳动保护费
;(三)福利费;(四)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五)计划生育费;(六)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故可得出如下结论:经济补偿的月工资包括公司代缴的、应由员工个人负担的、从员工月工资中扣减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但不包括公司为员工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二)个人所得税
我们常说“税前工资”和“税后工资”,可见,从工资中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原本就属于工资的一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
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与此同时,我们还要看一下员工从公司处获得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是否要纳税。依据财政部、
国税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的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
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可以看出,即便是员工从用人单位获得的经济补偿,也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故可得出如下结论:经济补偿的月工资包括公司代缴的、从员工月工资中扣减的的个人所得税部分。
(三)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与工资的关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有着如下规定:02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按时、逐月、足额缴存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见,从工资中扣缴的住房公积金,同工资中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一样,原本亦属于工资的一部分。
综上所述,实践中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的经济补偿金问题时,即不能简单的一刀切,简单的将劳动者工资条中的实发工资或应发工资等同于应得工资,而是应将各类名目的工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应形成共识的是:个人应缴纳由单位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个人所得税应当计入应得工资,来计算经济补偿金。